《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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