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安县某乐器有限公司、凤冈县某洗涤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2家场所隐患区域进行了临时查封,并要求尽快整改。
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会引起重大人员伤亡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允许超出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能再一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重视消防安全,积极排查并消除身边火灾隐患,如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火灾隐患,一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